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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0-04-17
核心提示:商務部公告2009年 第72號 根據(jù)《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制定了《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現(xiàn)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商務部公告2009年 第72號

    根據(jù)《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制定了《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現(xiàn)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jù)《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二00三年第4號),為實施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2010年羊毛進口關稅配額量為28.7萬噸;毛條進口關稅配額量為8萬噸。

    第三條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以及有關材料申請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含加工貿易).商務部授權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發(fā)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當發(fā)放數(shù)量累計達到2010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量,商務部授權機構停止接受申請者申請。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持有2009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yè)(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或新建成投產且羊毛、毛條年加工能力5000噸以上的企業(yè)(以下簡稱無實績申請者);

    (二)2010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并按規(guī)定通過工商部門年度審驗;

    (三)上一年度無海關、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社會保障、環(huán)保等方面的違規(guī)記錄;

    (四)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和《2009年羊毛、毛條進口國別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五條 滿足上述條件的關稅配額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向工商注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在京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監(jiān)管企業(yè)直接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下同)提交申請。申請者需如實填寫《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見附件1),并在當年第一次申請時向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供上述有關材料。

    無實績申請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經商務部核準后可提交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

    第六條 關稅配額申請者可到商務部授權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復。堆蛎、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第七條 有實績申請者在公歷年度內可多次申請關稅配額,但2010年9月30日前累計申領的羊毛、毛條關稅配額數(shù)量分別不超過2009年同一貿易方式下的進口數(shù)量。進口數(shù)量按商務部授權機構收到并在網上核銷且經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累計數(shù)量(下同)計算。

    第八條2010年9月30日后,如關稅配額量未申領完畢,獲得配額的有實績者已完成第七條規(guī)定的進口數(shù)量,經商務部核準后可繼續(xù)申請進口配額;經商務部核準的無實績申請者可以遞交配額申請,申領數(shù)量不超過核準數(shù)量。

    第九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受理申請后,經審核符合第四條、第七條以及第八條規(guī)定的,應及時通過商務部計算機聯(lián)網系統(tǒng)申報。申請排序以商務部管理網絡終端顯示為準。

    第十條 商務部收到完整的網上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在網上通知商務部授權機構。

    第十一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在收到批準通知后,按商務部批準的數(shù)量于5個工作日內向最終用戶發(fā)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過期未出證的,系統(tǒng)將收回有關申請數(shù)量,并相應扣減該企業(yè)當年可申領數(shù)量。

    第十二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簽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 對2010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fā)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關稅配額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裝船單證及有效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到原商務部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11年2月28日。

    第十四條 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內,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領的關稅配額,需將關稅配額證原件交回原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及時將已使用數(shù)量在系統(tǒng)中核銷并退回未使用數(shù)量,同時在相應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原件備注欄中注明并留存?zhèn)洳。商務部將關稅配額證所列剩余配額予以收回,計入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余量。當年無法完成的關稅配額量最遲交回日期不得超過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比例扣減2011年可申領數(shù)量。

    第十五條 關稅配額持有者在進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xù)后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lián)(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xù)聯(lián))原件交原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需及時在系統(tǒng)中進行核銷,并將原件留存。辦理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最遲核銷期不得超過2011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銷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比例扣減2011年可申領數(shù)量。

    第十六條 對偽造合同或材料騙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農產品關稅配額申請。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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