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程序,公正、公開、科學、及時地鑒定小宗糧豆品種,促進小宗糧豆良種推廣應用,根據(jù)《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
第三條 每一輪區(qū)試結束后,國家小宗糧豆品種區(qū)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jù)區(qū)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結果以及品種品質分析結果,提出推薦鑒定品種名單。
第四條 申請品種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應向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申請書》(格式見附件,A4紙,一式15份,其中帶完整附件的申請書2份)。
。ǘ﹨^(qū)試報告,生產試驗結果,品質分析報告,抗病、抗蟲鑒定等。
。ㄈ┢贩N標準。
。ㄋ模┢贩N圖片資料(整株植物、根、莖、葉、花、果實、種子以及大田)或者圖譜。
申請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及附件外,需附光盤或軟盤,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電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郵寄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提供1000g種子樣品,供商品性鑒定。
第六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需要繳納品種鑒定費1000元。
第七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采取會議鑒定方式。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作物類型分別送相關專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鑒定委員會。
第八條 鑒定委員會根據(jù)作物類型組織相關委員召開品種鑒定會議;參加鑒定會的委員人數(shù)一般不超過鑒定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一;參加鑒定會的委員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品種鑒定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鑒定;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半數(shù)以上者為通過鑒定。
第九條 通過鑒定的品種由全國農技推廣中心公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
第三條 每一輪區(qū)試結束后,國家小宗糧豆品種區(qū)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jù)區(qū)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結果以及品種品質分析結果,提出推薦鑒定品種名單。
第四條 申請品種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應向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申請書》(格式見附件,A4紙,一式15份,其中帶完整附件的申請書2份)。
。ǘ﹨^(qū)試報告,生產試驗結果,品質分析報告,抗病、抗蟲鑒定等。
。ㄈ┢贩N標準。
。ㄋ模┢贩N圖片資料(整株植物、根、莖、葉、花、果實、種子以及大田)或者圖譜。
申請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及附件外,需附光盤或軟盤,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電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郵寄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提供1000g種子樣品,供商品性鑒定。
第六條 每一個鑒定品種需要繳納品種鑒定費1000元。
第七條 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采取會議鑒定方式。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作物類型分別送相關專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鑒定委員會。
第八條 鑒定委員會根據(jù)作物類型組織相關委員召開品種鑒定會議;參加鑒定會的委員人數(shù)一般不超過鑒定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一;參加鑒定會的委員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品種鑒定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鑒定;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半數(shù)以上者為通過鑒定。
第九條 通過鑒定的品種由全國農技推廣中心公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小宗糧豆品種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