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地至乙地沒有可適用的公布的直達運價,則要選擇比例運價或利用分段相加運價。
一、比例運價(Construction Rate)
在運價手冊上除公布的直達運價外還公布一種不能單獨使用的附加數(shù)(Add-onamounts)。當貨物的始發(fā)地或目的地?zé)o公布的直達運價時,可采用比例運價與已知的公布的直達運價相加,構(gòu)成非公布的直達運價。
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比例運價時,普通貨物運價的比例運價只能與普通貨物運價相加,特種貨物運價、集裝設(shè)備的比例運價也只能與同類型的直達運價相加,不能混用。此外,可以用比例運價加直達運價,也可以用直達運價加比例運價,還可以在以計算中使用兩個比例運價,但這兩個比例運價不可連續(xù)使用。
二、分段相加運價(Combination of Rate)
所謂分段相加運價是指在兩地間既沒有直達運價也無法利用比例運價時可以在始發(fā)地與目的地之間選擇合適的計算點,分別找到始發(fā)地至該點、該點至目的地的運價,兩段運價相加組成全程的最低運價。
無論是比例運價還是分段相加運價,中間計算點的選擇,也就是不同航線的選擇將直接關(guān)系到計算出來的兩地之間的運價,因此承運人允許發(fā)貨人在正確使用的前提下,以不同計算結(jié)果中最低值作為該貨適用的航空運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