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船運輸?shù)倪^程中,經(jīng)常當船在卸貨港交貨或租家把船交還船東之后,租家就往往拖欠交付的余款,于是就出現(xiàn)了租約中留置權的條款。
一般說來,就普通法而言,船東對運費、共同海損分攤、船東或船長在保障及保存貨物時所產(chǎn)生的費用具有留置權并沒有保障船東對于空艙費、滯期費及其它費用的損失。因此許多標準租約及提單均訂明示的留置權,其通常列明船東對Demurrage,Deadfreight,Freight or hire等享有留置權。在實際業(yè)務中,如果船東能夠通過留置貨物有效地向收貨人追究的話,則租家就可憑責任終止條款逃避責任。
對于運費而言,在CIF合同或CFR 合同下,為了食用證議付的關系,通常要求“freight prepaid”的提單,因此在租紡中一般會有條款專門規(guī)定租船人何時及如何支付運費。在此情形下,對運費就沒有提及責任終止及留置條款的必要。由于“freight prepaid”提單已簽發(fā)并落在“無辜”的收貨人手中,即使實際中租家沒有支付運費,船東也不能再引用責任終止及留置和款,在卸人港因為未付運費而行使對貨物的留置權。這是因為提單載明“運費已付”,表示船東確認已收到運費,對于一個毫不知情但付錢買提單的人來說,船東并不能說運費還未付清。如運費條款訂的是在卸貨完成時立即支付的話,因運費還沒到期,船東仍不能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此外,責任終止及留置條款也不適用于通常規(guī)定在交貨后支付的5%或10%的運費余額,它僅在提單規(guī)定運費“在卸貨前支付”或簡裝地“運費未付”時才適用。
對于空艙費(Deadfreight),可由租家提供擔;蜃饧液痛瑬|一起去請示仲裁,因而一般都會迅速解決。這樣以后就不能再援引責任終止及留置條款拒絕支付。但是在租約中沒有界定如何計算空艙費的相關條文時,就需要評估賠款,并可能引致難題。這是因為船 東往往需要忙行使留置權,所以必須準確地計算空艙費,包括船東的實際損失心臟假設船滿載時船東所需支付的額外費用。這些計算要快而準,以免留置權涉及過量的金額。
滯期費(Demurrage)是責任終止及留置條款最常適用的項目。就船東和租船人而言,滯期費產(chǎn)生于裝港還是卸港并無區(qū)別,兩種情況下船東都有留置權,租船人支付裝船和卸滯期費的責任在責任終止條款下都應得到終止。但是在一些條文如NYPE的責任終止及留置條款,因為它只是簡單的引申到“合約下任何欠款”時,所以留置權能否生效,就要看滯期費可否適當?shù)胤Q作“任何到期欠款”若卸貨港的滯期費只是意料之中但還未產(chǎn)生,則行使留置權就會為時過早。此外,如果整船散貨只有一個收貨人,那么收繳裝港滯期費就較簡單。但如果其涉及數(shù)個收貨人,那就相比較復雜了,因為準確指出誰的貨物在裝港引起了哪些滯期根本是不可能的。實踐往往以每個收綱人收貨的數(shù)量為基礎計算,每個收貨人都就裝港滯期費對船東的留置權負連帶責任。此外,假若留置權明確地引申至滯期費,其是否足以給予船東留置權以索取滯期損失(Damages For Detention)呢?許多案例表明,假若滯期費留置權是有效的,那么責任留置權條款包括滯期損失。
對于轉(zhuǎn)租運費(Sub-Freight)的留置權,租約中往往也訂明,比如NYPE格式。如有此條款,船東可要求應付給租船方的運費直接付給船東。在轉(zhuǎn)租運費付租船方或其代理以前,假如船東及時通知轉(zhuǎn)租租家就可行使其留置權。若轉(zhuǎn)租運費已到達租船方或其代理之手中,船東的留置權就會相應喪失。那么如何界定“Sub-Freight”一詞,其是否包括轉(zhuǎn)租租金(Sub-Hirt)呢?其結(jié)論是頗有爭議的。因而作為船東應在訂約時嘗試要求修改諸如NYPE及Baltime租約的條款,將留置權引申至“Sub-Hire”。
總之,每一個船東和租船人都想享受租約下的權利而逃避任何責任。作為船租雙方,均應對責任終止及留置權條款引起重視,并根據(jù)自己的議價實力和業(yè)務水準相識訂好條款,并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把握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