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是一種常見的船舶經營方式,而期租合同下的停租糾紛也屢見不鮮,本文 僅就停租條款略作分析。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是租船人在租用船舶期間,按租用的時間和約定的租金費 率支付給船東的報酬。在期租的有效期內,租船人必須持續(xù)為斷地向船東支付租金,在 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付,這是租船人最基本的義務。通常租船人 只能對由于船東違約或過失而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然而,在期租營運中,造成中止船 舶正常營運的原因不一定都是船東的違約。因航過失而靠怕碰撞、擱淺、船舶維修進 塢,不可護拒的天災、員工傷亡等情況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租船人正常使用船舶。對 于那些既非船東違約行為亦非租船人自身原因而無法正常使用船舶的情況,有必要作出 相應的規(guī)定,這就是制訂停租條款的原因。
所謂停租條款是指在船舶租用期內,因約定的原因而影響或妨礙對船舶的使用時, 租船人有權對無法使用船舶的時間中止支付租金的規(guī)定。停租條款的作用就是保護租船 人的權益,有效使用船舶,其道理很簡單,以有償服務為原則,船東提供有效服務,租 船人按規(guī)定支付租金。租船人拒付租金時,一般通過兩個途徑:
1.依據(jù)停據(jù)條款的具體規(guī)定。
2.說明船東有違約行為,影響船舶正常使用。
停租原因確切地說,就是除船東違約行為之外,在租期內可能導致船舶不能正常使 用的事由。就停租條款本身而言,停租事由訂得越具體越好,這樣可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但事實上很難做到,海運業(yè)務千變萬化,錯綜復雜,不可能通過一個條款就包羅萬象。
停租原國概括起來大致可分為如下幾項:
1.人員不足。船東應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以確保船舶的適航性,人員不足指實際 配員不足,另指船員自身原因或生病、糾紛等外來因素影響正常工作。
2.海損事故。船舶因海損事故會影響船舶正常使用,但不包括共同海損。與停租 有關的海損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海損事故必須是意外的,并且發(fā)生了實質性損害。
3.船舶塢修。一般期租合同中都明確規(guī)定進塢修理可以停租。
4.船舶設備故障。船東必須保持船舶的適航性,設備了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一 量影響船舶使用,租船人有權要求停租。
5.火災;馂氖亲饧s所規(guī)定的停租原因之一,但必須造成船期損失。
6.航速不足和燃料消耗超額也可構成停租。在簽訂期租合同時,船東必須謹慎對 待航速條款和燃料消耗定額。
7.其它原因。停租條款中經常以“其它原因”來說明未列明的原因,但必須以妨 礙船舶正常工作為前提。
發(fā)生停租的原因十分復雜,計算停租時間和方法也不盡相同。停租時間起算的一個 重要條件就是實際影響船舶有效的作業(yè)。一但發(fā)生停租事件,除另有規(guī)定外,租船人只 能中止支付租金,而在停租期內租船人的其它義務繼續(xù)履行,船東無須對停租引起的間 接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