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受理出口貨物的發(fā)運時,首先要考慮的是我們的服務對象是否具備發(fā)運貨物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海關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以及它所提供的文件和貨物是否符合航空運輸及海關的規(guī)定,換句話說就是是否符合收運的原則,收運的原則歸納起來有以下三個方面:
海關方面
1. 用戶是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所有出口的貨物是否在其經營范圍之內。
2. 用戶是否在出口口岸海關注冊,如果未注冊將不能在此口岸報關。
3. 如要出口其經營范圍以外的商品,需申領出口許可證。
4. 能向海關提供全套有效單據(jù)。
5. 沒有海關注冊的單位在具有廳、局級批文的情況下,可以辦理以下貿易性質的貨物發(fā)運:無償援助、暫時進出口、其他(非貿易性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