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
1、本文依據(jù)市場監(jiān)管總局文件,文件號:2019年第48號
2、本文中:P表示型式批準,V表示強制檢定。
型式批準的設備
列入《目錄》(目錄見文末)且監(jiān)管方式為:P(型式批準)和 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滿足:
1、辦理型式批準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2、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準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3、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產(chǎn)品尚未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需要強制檢定的設備
列入《目錄》且監(jiān)管方式為:V(強制檢定)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需要:
1、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
2、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
3、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4、2020年11月1日后,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強制檢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需要校準的設備
檢定以外的設備,實驗室可以全部采取校準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
過渡處理辦法
2019年10月23日起:
1、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準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jīng)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準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序;
2、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jīng)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xù)完成檢定工作。
檢定校準中作廢的文件
2019年10月23日起,下列文件廢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5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
4、《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質技監(jiān)局政發(fā)〔1999〕15號)
5、《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量〔2001〕162號)
6、《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取消的通知》(國質檢法〔2002〕386號)
7、《關于頒發(fā)〈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技監(jiān)局量發(fā)〔1991〕374號)